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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陈某、符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3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符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因赌博于2013年4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4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温某结伙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围垦十二工段,纠集参赌人员吴某甲、高某、符某丙、赵某、张某乙、吴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等负责组织、抽头,被告人温某负责看场子维持秩序。2.2013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结伙符某乙、符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纠集参赌人员吴某甲、高某、符某丙、赵某、吴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65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等人负责组织、抽头,被告人张某甲在场放资,被告人温某负责看场子维持秩序。3.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结伙符某乙、符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纠集参赌人员吴某甲、高某、符某丙、赵某、吴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68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等人负责组织、抽头,被告��张某甲在场放资,被告人温某负责看场子维持秩序,被告人赵某等人负责望风。4.2013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结伙符某乙、符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纠集参赌人员吴某甲、高某、符某丙、赵某、吴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形式赌博,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3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等人负责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在场放资,被告人温某负责看场子维持秩序,被告人赵某等人负责望风。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温某参与聚众赌博4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3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聚众赌博3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300元;被告人赵某参与聚众赌博2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800元。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被抓获,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符某甲于2013年4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其聚众赌博的事实;赃款均已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符某乙、符某丁等人的供述,证人刘某、杜某、符某丙、高某、吴某乙、赵某、吴某甲、罗某、符某戊、王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赌资,扑克牌,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0)杭萧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符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有寻衅滋事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温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符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