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罗承元。委托代理人刘以新。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罗礼均,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罗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孙进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超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