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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00105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12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9月28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赫某、柯某某(二人已判刑)、孟某某(在逃)四人驾驶陕A583**号比亚迪小轿车在泾阳县兴隆镇南程村王某某家盗窃两只奶山羊。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人民币2700元。2、2011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赫某、柯某某、吴某、贾某某五人驾驶陕A583**号比亚迪小轿车在富平县宫里镇齐村王某甲家盗窃三只奶山羊。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人民币3000元。3、2011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赫某、柯某某、吴某驾驶陕A58**号比亚迪小轿车在三原县新兴镇郝家村王某乙家中盗窃一只奶山羊并毒死一条狗,后四人又在该村何某某家盗窃一头奶花母牛崽。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人民币1400元,狗价值人民币200元,奶花母牛崽价值人民币5000元。4、2011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赫某、柯某某、吴某四人驾驶陕A583**号比亚迪小轿车在泾阳县兴隆镇郭庄村郭西组郭某某家盗窃一只奶山羊。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人民币1300元。以上,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3600元。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赃款13600元。另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向三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26日同案犯赫某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惠某某、赵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三原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赫某、柯某某、李某、吴某、贾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赫某提起犯意后,被告人李某等人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各被告人有的帮助盗窃,有的望风,相互配合,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李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赃款人民币136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700元、王某甲人民币3000元、王某乙人民币1600元、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郭某某人民币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崔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兵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