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曲思静诉曲士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思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吉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曲思静,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曲思静申请宣告曲士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曲思静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曲士玲于2010年7月28日因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发生特大洪水灾害,被洪水冲走,至今渺无音讯,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曲士玲死亡。经查,曲士玲,男,汉族,1940年2月5日出生,原住吉林市丰满区,与申请人曲思静系父女关系,于2010年7月28日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特大洪水灾害中被洪水冲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有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旺起社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旺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曲士玲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曲士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公告期满,曲士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曲士玲于2010年7月28日因遭遇洪灾被冲走,经过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已出具曲士玲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曲士玲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曲士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大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