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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执指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林传富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富,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林传富。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毕桂珍,执行董事。林传富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林传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来代理审判员  邢 菲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