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爱萍与李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萍,李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萍,女,1963年4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永魁,男,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爱萍申请执行李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