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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爱萍与李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萍,李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萍,女,1963年4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永魁,男,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爱萍申请执行李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