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春喜、吴旦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喜,吴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198号申请人陈春喜。申请人吴旦兰。委托代理人陈晶晶(系申请人吴旦兰之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春喜、吴旦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8月16日20时许,在宜昌市猇亭区逢桥路与后山路交叉路段,陈春喜驾驶鄂E×××××与吴旦兰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吴旦兰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陈春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8月22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除已支付的医疗费3433.5元外,陈春喜另一次性赔偿吴旦兰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已付清。二、吴旦兰电动车损失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数额,由陈春喜予以赔偿,在保险公司理赔时直接支付给吴旦兰。三、吴旦兰出院时将住院医疗费收据、入院和出院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材料交给陈春喜。四、陈春喜的经济损失由自己承担。五、陈春喜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六、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陈春喜与吴旦兰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