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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封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