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强小妹与徐德秀、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小妹,徐德秀,王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强小妹,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德秀,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立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强小妹与被告徐德秀、被告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小妹,被告徐德秀,被告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强小妹诉称:被告在2010年5月份归还徽商银行房贷时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1年初被告归还1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2011年7月份俩被告离婚。原告当时向被告徐德秀要求其归还借款15000元,被告徐德秀称债务归被告王立平归还。原告又向被告王立平要求归还借款。俩被告相互推诿,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强小妹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内容:今向强小妹借款15000元。注:因需还徽商银行房贷。具条人:徐德秀签名。注明时间2010年5月10日。证明被告徐德秀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繁昌县人民法院(2011)繁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俩被告已经于2011年7月离婚。4、关于王立平、徐德秀离婚财产记录,证明俩被告离婚时对外的债务情况。被告徐德秀辩称:欠款原告借款15000元是事实。此款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当时我与被告王立平离婚时有过约定,债务归被告王立平归还。所以,欠原告的借款应该由被告王立平归还。被告徐德秀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辩解主张。被告王立平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注明日期是2010年5月10日,但该欠条是我与被告徐德秀离婚后形成的。欠条所注明的欠款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被告王立平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辩解主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徐德秀无异议。被告王立平对欠款不予认可,认为不欠原告借款。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综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徐德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给原告。2011年初被告徐德秀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尚欠借款15000元未归还。2011年7月被告徐德秀与被告王立平离婚。原告要求被告徐德秀归还借款。被告徐德秀表示,离婚时约定借款由被告王立平归还。原告为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德秀出具借条,被告徐德秀在原告起诉前出具一份15000元借条给原告,时间注明为2010年5月10日。上述事实庭审时原告和被告徐德秀均认可。被告王立平不认可上述事实,认为不欠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徐德秀向其借款,被告徐德秀也自认借原告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徐德秀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立平归还借款,其理由为被告徐德秀主张自己向原告所借款项约定由被告王立平归还。庭审中,被告王立平不认可欠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徐德秀向原告借款,是否是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一并处理。被告徐德秀归还原告借款后,可以另行再诉。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立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德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强小妹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强小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强小妹预交),由被告徐德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