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208号原告: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光,董事长。被告:山东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山东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上海驰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