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天津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悦海园小区3栋101室。法定代表人程远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玉堂,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晓勇,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添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