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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陈晓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陈晓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7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负责人黄小娜。被告陈晓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被告陈晓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由被告陈晓杲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赵章瑜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