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文林与冯永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林,冯永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405号申请执行人武文林,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冯永延,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永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武文林偿还借款19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730元、执行费2206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武文林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永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