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辛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认为离婚条件不成熟,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雄审 判 员  范会民人民陪审员  陈永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