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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潍坊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67号申请人潍坊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明启,总经理。申请人潍坊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0567871,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到期日为2012年12月8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潍州路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坊宏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