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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王春来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王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春来,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王春来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王春来与申请执行人王忠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忠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