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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旗,安徽银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江国旗,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银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林,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国旗与被执行人安徽银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银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入3789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