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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永华与张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华,张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抚州远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沈永华。委托代理人:严文天、阿日娜。被告:张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立南。委托代理人:赖金容。被告:抚州远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顺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华与被告张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抚州远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要求对原告沈永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现正在鉴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