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新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刚,陈新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朱勇刚,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新闻,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朱勇刚诉被告陈新闻(原告已申请撤回对另一被告冠县辉煌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另下裁定予以准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闻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新闻以自己的冠县辉煌牧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2013年7月1日先后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0万元,并给原告书写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新闻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陈新闻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新闻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朱勇刚借款250000元,被告陈新闻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陈新闻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朱勇刚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对上述借款,原告索要未果,于2013年7月30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新闻向原告朱勇刚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陈新闻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陈新闻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被告陈新闻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新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朱勇刚借款3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陈新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天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