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至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与杨平、邓运祥、杨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杨平,邓运祥,杨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金穗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6466-5。法定代表人刘革,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学斌,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杨平,男,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邓运祥,男,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杨忠强,男,生于1966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诉被告杨平、邓运祥、杨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全仲华人民陪审员  颜道平人民陪审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开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