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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龙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1号3-4-201室。法定代表人彭志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2-1304室法定代表人彭龙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龙刚,系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邵坛杰,系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6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龙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夏家园分理处的62×××10账户存款175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龙刚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夏家园分理处62×××10账户存款17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