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原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