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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清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39号原告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庆。委托代理人傅宝祥。被告德清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捷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清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而本案标的物的加工行为地在浙江省德清县,即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德清县。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落实到本案,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德清县,而案涉合同标的物的加工行为地在被告处,根据有关法律等规定,应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德清县。同时,虽然案涉合同就诉讼管辖问题有约定,但根据其约定的内容,应认定约定不明。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德清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