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庞菊萍与葛义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菊萍,葛义俊,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28号原告:庞菊萍。委托代理人:朱俊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义俊。被告:杨霞。原告庞菊萍诉被告葛义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菊萍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义俊、杨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庞菊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菊萍撤回对被告葛义俊、杨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庞菊萍承担。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