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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国瑜与薛伦富、王玉竹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瑜,薛伦富,王玉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瑜。被执行人薛伦富。被执行人王玉竹。申请执行人陈国瑜与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给付借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名下位于本区西河街道卫星村一组的农村共有房屋现不便处置,银行无存款,车管所经查无车辆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陈国瑜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瑜本次申请执行借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国瑜借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国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