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郝际先与冯士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际先,冯士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95号原告郝际先。被告冯士安。原告郝际先诉被告冯士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际先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士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际先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士安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际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