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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某,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人民陪审员  董绍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