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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燕宵与张奇、王军房地 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宵,张奇,王军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王燕宵,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奇,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军,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宵诉被告张奇、王军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宵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燕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燕宵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