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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姬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被告姬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