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菊,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菊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菊与被执行人吴敏、吴琳、吴建国、台建华、吴婷婷、汤伟杰、汤英房屋权属及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