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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邓香娥与吕杨飞、姚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香娥,吕杨飞,姚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445号原告:邓香娥。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吕杨飞。委托代理人:张剑群。被告:姚德英。委托代理人:潘观春。委托代理人:潘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香娥为与被告吕杨飞、姚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香娥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香娥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香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邓香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