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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金胜与冯万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胜,冯万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玉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李金胜,农民。被告冯万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胜与被告冯万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胜负担。审判员  解长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