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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爱华申请执行张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被执行人张旭。本院在执行张爱华申请执行张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5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