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阮梅丽与陈兰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梅丽,陈兰翠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阮梅丽,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兰翠,女,约47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阮梅丽与被告陈兰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梅丽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梅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梅丽承担。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