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吴家堡苏家寨,机构代码73537234-X。法定代表人周信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顺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机构代码71356503-6。负责人黎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纠纷。2012年3月原告为其所有的陕D/51593-陕D/5593挂号重型厢式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4月28日止。2012年11月6日21时30分,该车在福银高速公路长武至西安方向K1746+331米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乘员曹劝民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施救费18000元。另为及时处理事故,原告按车上乘员险的限额给死者家属赔偿10万元,路产5650元,货损8000元,以上费用加上车损共计240250元,该赔偿金均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车损108600元、施救费等18000元、车上乘坐人员伤亡赔偿金10万元、货损8000元、路产5650元,以上共计24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24252.18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101077.18元、施救费10525元、货物损失7000元、车上人员死亡赔偿金100000元、路产损失5650元)。二、上述款项结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鱼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