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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