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