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执异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杨菊花,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执异初字第4号原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圣胜。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委托代理人:祝美伟。被告:杨菊花。委托代理人:郑渊。被告: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雨香。委托代理人:叶营枫。委托代理人:朱文。原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菊花、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菊花、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世雄审 判 员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柴利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振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