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增芹与徐以山、刘春波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增芹,徐以山,刘春波,徐永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528号申请人:刘增芹,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徐以山,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春波,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徐永法,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刘增芹与被申请人徐以山、刘春波、徐永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增芹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以山驾驶的鲁Q1XX**号桑塔纳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增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以山驾驶的鲁Q1XX**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