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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曾祥兵、徐元元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某;徐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138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同一事实于2013年4月3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徐某,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同一事实于2013年4月3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徐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动力伟哥”、“虎王”、“七匹狼”等各类药品在其经营的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南街36号义乌市元哲食品店内进行销售牟利。2012年5月2日,该店被公安机关被查获,从店内查获“动力伟哥”、“虎王”、“七匹狼”等各类药品若干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查获的“七匹狼”、“虎王”药品中均检验出西地那非成份。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查获的“动力伟哥”药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份。经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动力伟哥”(五盒共计50颗)、“虎王”(四盒共计40颗)、“七匹狼”(五盒共计40颗)等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照片,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曾某、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某、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徐某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曾某、徐某的“动力伟哥”五盒(计50颗)、“虎王”四盒(计40颗)、“七匹狼”五盒(计40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四、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