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蓝方恩与冯祖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方恩,冯祖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蓝方恩。委托代理人葛丹华。被告冯祖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委托代理人李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方恩诉被告冯祖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蓝方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祖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方恩撤回对被告冯祖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蓝方恩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