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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周炳星、蒋红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周炳星,蒋红霞,姚文辉,蔡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周炳星。被执行人蒋红霞。被执行人姚文辉。被执行人蔡新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周炳星、蒋红霞、姚文辉、蔡新春(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文辉的工资已经冻结,待执行分配,暂无其它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执 行 员  杨万鹏执 行 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