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周炳星、蒋红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周炳星,蒋红霞,姚文辉,蔡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周炳星。被执行人蒋红霞。被执行人姚文辉。被执行人蔡新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周炳星、蒋红霞、姚文辉、蔡新春(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文辉的工资已经冻结,待执行分配,暂无其它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执 行 员 杨万鹏执 行 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