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深圳正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正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敏。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方梅,住址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深圳正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田洋七路****。法定代表人罗羿。委托代理人叶琼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深(宝)社限令[2013]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深(宝)社限令[2013]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65253.7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指令被执行人于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65253.78元及滞纳金11617.19元。该指令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作出深(宝)社限令催告[2013]B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宝)社限令[2013]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规定的缴款义务。该催告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已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深(宝)社限令[2013]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以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