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告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边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双方纠纷已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0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华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