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知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汤雄与无锡商报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雄,无锡商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汤雄。被告无锡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马正红,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吴晓亮,该社副总编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雄与被告无锡商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雄于2013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商报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雄撤回对被告无锡商报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汤雄负担。审 判 长  陆超代理审判员  酆芳代理审判员  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