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耿某、耿宝林、王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耿宝林,王玉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28-1号原告刘某。被告耿某。法定代理人耿宝林。法定代理人王玉红。被告耿宝林,个人身份情况同上述。被告王玉红,个人身份情况同上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耿某、耿宝林、王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耿宝林所有的鲁VBG***号别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耿宝林所有的鲁VBG***号别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