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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373一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卫岗与董强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岗,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73一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岗。被执行人董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岗与被执行人董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卫岗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