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家寨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某集体经济收益8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村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