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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洪伟与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方圣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洪伟,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方圣茂,方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郑洪伟。被执行人: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陈学塘,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圣茂。被执行人:方兴平。申请执行人郑洪伟与被执行人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方圣茂、方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方圣茂、方兴平需向申请执行人郑洪伟支付欠款1346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洪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方圣茂、方兴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房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温州市真奇鞋业有限公司、俞庆越、周广楞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洪伟134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322元、执行费80860元。申请执行人郑洪伟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3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郑洪伟若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正大利针纺有限公司、方圣茂、方兴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