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冯友刚、陈亚亚与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友刚,陈亚亚,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友刚,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响水县公安局干警,住响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亚,女,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响水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住响水县城城南桃园路北侧、黄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晓霞,女,1977年6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在阜宁县。上诉人冯友刚、陈亚亚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3)响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友刚、陈亚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友刚、陈亚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仍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上诉人冯友刚、陈亚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