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科利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利,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杨科利。被告马涛。原告杨科利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科利诉称,2008年11月24日被告马涛经人介绍从我处借款38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推再推,一直不归还我借款,现依法请求被告归还我借款及利息。被告马涛辩称,我给原告打有借条一张属实,但我现无钱归还。待我大棚菜收入后再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被告马涛以承包土地为由经人介绍从原告杨科利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后原告即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能给付,2008年11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仍无钱给付,后双方协议,将借款本金自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计算纳入借款本金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科利现金38000元,利息一分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审理中,经本院与被告马涛谈话,被告马涛对借款一事无有异议,同时认为,约定的利息1.5分即为本金10000元每月150元利息。上述事实有①原、被告陈述。②借条一张。③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涛向原告杨科利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其约定依法予以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科利借款38000元,并按每月370元承担2010年11月24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马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